本文作者:cysgjj

关于婚姻房子财产问题,关于婚姻房子财产问题的规定

cysgjj 2024-09-17 34
关于婚姻房子财产问题,关于婚姻房子财产问题的规定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关于婚姻房子财产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关于婚姻房子财产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个人名下有多套房产是否属于...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关于婚姻房子财产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关于婚姻房子财产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个人名下有多套房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2. 双方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买房,这个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有何依据呢?
  3. 亲兄弟姐妹成家后,如何避免因为家产分配不均引发的种种矛盾?

个人名下有多套房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个人名下有多套房产。如果这个人没结婚,而且这是他自己出资购买的。那这些房子就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如果他已经结婚了。而且房子是在结婚后购买的。那这些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些都是要视个人情况而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关于婚姻房子财产问题,关于婚姻房子财产问题的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双方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买房,这个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有何依据呢?

不属于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如果两人分手,房产证上是一方名字,另一方要分割房产,就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出资,才能分割属于自己的财产。这里要告诫广大待婚青年,在财产上要有法律意识,免得将来万吃哑巴亏。结婚要想离婚事,财产公正才合理。

没领证共同买房,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这份房产只要你们没有明确到房管局划分,那么就是按照规定一人一半的,陌生人都可以共同买房,只要都符合购房条件银行贷款同意,房屋所有权个占百分之五十的

1、没有特别约定或不能证明购买资金完全由个人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虽然不属于夫妻共有,但份额上也是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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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没有结婚证,但双方都没有配偶的。法律上认定为无效婚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相互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但法律不干涉

3、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存续期间,由共同生产取得的债权或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4、最高院对同居生活的财产处理解释: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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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提问者,你好!很高兴见到你的问题。你提出来的问题,颇为具有代表性。事实上,现在伴随大家对婚姻概念的逐步放开,婚前同居行为已经成为很普遍的行为。因此,婚前购买房屋,当然也属于很正常的事情了。当然,对婚前购房,我们首先从概念角度,的确不能说,这个叫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还没有结婚嘛。这个有点像脑筋急转弯。不过,如果你问是不是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就有研究的价值了。

首先,如果双方合意,共同购买的房屋,哪怕这个房屋是在一方名下,他仍然是共同财产。我打个比方吧,男和女准备结婚,现在双方之间合意,他们共同购买一个房子。因为成都市限购政策,这个房子只能是女方的名字。这时,是不是双方共同财产呢?我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这里仍然成立共有关系。

其次,我国的共有,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是指双方之间对共有物不分财产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所谓按份共有,是指双方之间对共有物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当约定不明时,视为是按份共有。例如,前面那个例子,男女双方最开始买了个婚房,现在,登记在女方名下,这时,双方都认可未共同登记,仅仅是由于男方没权以自己名义购买房屋。那么,我们认为这种共有,依据法律规定,就属于按份共有。

再次,对共有物的分割,按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如果双方有约定,不得分割的,除非有重大理由出现,否则不得分割。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重大理由,或者共有的基础丧失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分割。但如果分割时,给共有人带来损失的,则应赔偿。我们还是以前例说明,***设男女双方之间结婚前分手了,这时,男方提出分割房屋,女方提出不同意分割,因为有限售令,在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那么,按照前面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我们认为首先就不应分割该房屋,应保留至限售令规定的三年时间届满,再行处理。因为,这个时候的房屋所有权,在处分权上受限。因此,法律上易判决共有关系持续,待限售令时间过后,再行由双方协商处分。


兄弟姐妹成家后,如何避免因为家产分配不均引发的种种矛盾

[_a***_]的事情是很难避免的;只有一个独生子女过于孤单,不过兄弟姐妹多了长大以后都成家立业为了家产分配而不和甚至反目成仇也不见得比独生子女好多少

十个指头有长短;虽说是手心手背都是肉,但是真正能够做到一碗水端平的爹妈恐怕只是电视剧或者小说里面才有——无论什么家庭,爹妈的阳光雨露不可能那么平均。

举个例子。现在,即使在农村,子女成年以后纷纷娶妻嫁人自己立了门户单过;那么,最后一个成家的或者儿子或者女儿多半都要和爹妈住在一起;

这样一来,近水楼台先得月的那一位也许就能够多捞一些好处——日常生活照顾了双亲,其它的兄弟姐妹也不好说什么,如果灾再有一个长房长孙,更加是理直气壮。

因此,一般来说,哪一个子女和两老住在一起而且承诺养老送终的,家产肯定会多得一些;而且如果老人经济来源的,他们更加愿意多贴补和自己住在一起的子女。

所以说,按照不成文的规矩,无论兄弟姐妹多少,多分得家产的那一个通常都是能够承诺养老送终的子女(当然,给老人养老送终是每一个子女的法律责任)。

这些是常态;不过也有些例外,比如兄弟姐妹当中有一个发了财成了大款,个人愿意“承包”养老送终的也屡屡出现;不过毕竟还是少数,多数家庭却没有这样“高风亮节”的“大款”。

如果要避免兄弟姐妹为了家产的分配不均而失了和气,只有老人(父母)出来做“恶人”——事先写好遗嘱(可以与子女沟通,说明原因),生前就争取解决好身后之事,免得身后尸骨未寒而扯皮拉筋。

锣不敲不响,理不说不明。爹妈能够在身前主持订立遗嘱的家庭会(事先私下一一沟通)是最好的办法(没有办法的办法?),话说明白了,各个子女也同样了,一起去公证处公证——

日后即使兄弟姐妹当中有人有意见,恐怕也会考虑到白纸黑字(遗嘱)不至于翻脸不认了——爹妈必须拿主意,设一条底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关于婚姻房子财产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关于婚姻房子财产问题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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