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cysgjj

无效婚姻财产抚养问题,无效婚姻财产抚养问题有哪些

cysgjj 07-09 16
无效婚姻财产抚养问题,无效婚姻财产抚养问题有哪些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无效婚姻财产抚养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无效婚姻财产抚养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抚养和赡养以及财产协商不好...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无效婚姻财产抚养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无效婚姻财产抚养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抚养和赡养以及财产协商不好,能判离婚吗?
  2. 与子女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吗?
  3. 老人卖房两年后儿子反悔:我妈有精神病,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买家损失300万,怎么看?

抚养和赡养以及财产协商不好,能判离婚吗?

网友,你提的问题我现在就答复你。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有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乙方抚养孩子的。甲方拿抚养费。赡养费是各自赡养自己父母。与另一方没有关系


夫妻感情破裂,确实过不了日子,走不到头,有两种离婚的方式;第一步,是双方协商离婚。协商不成,意见不统一。第二步,才是起诉到***依法判决离婚的。

无效婚姻财产抚养问题,无效婚姻财产抚养问题有哪些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现在分清楚什么叫赡养关系,什么叫抚养关系,以及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赡养关系和抚养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缺一方而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夫妻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将未成年的孩子抚养长大成人。孩子长大以后,父母年老了,需要赡养的时候。依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孩子对父母就有帮扶的责任和赡养的义务。孩子和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和赡养关系。所以,夫妻离婚协商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是成立的。

赡养问题是未来孩子对父母的事,不是离婚双方谁该赡养谁,也不是谁该赡养对方父母的问题,离婚后各回各家,各养各爹妈。所以,是不需要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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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期间内用共同的收入,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使用权,赠予权,在离婚的时候应该各占一半。

因为双方协商不成,才是上诉到人民法院走法律程序离婚。在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情况下,才会依法公正的判决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划分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责任,而且是离婚双方不可推卸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会判决离婚的。

谢谢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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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判决离婚。

离婚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判决或者调解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对于财产和子女问题有适当的处理。当然,以后有不配合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向******。

***判决或调解离婚。不一定对于财产问题、子女问题协商协商一致。***判决离婚的根据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判决离婚。至于财产、子女问题,如果不能一次性解决,可以另行***。

夫妻双方到离婚时,应该涉及的只有财产和抚养子女问题,不涉及赡养父母问题,既然离婚,当然各自父母归各自子女赡养,任何一方是没有义务赡养对方父母的。

与子女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吗?

法海一粟认为,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与子女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无效的。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订立的有关遗赠和扶养关系的协议。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继承的主体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遗赠继承的主体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包括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这就说明,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可能是法定继承人。

2、与子女之间的扶养协议实质上是继承契约。继承契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所订立的关于遗产继承的合同。这里的主体就包括父母与子女。但是,继承契约在我国法律上,一般认为无效。原因大概是,赡养与扶养均属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则必须履行,其中不允许附条件法海一粟认为,我国继承法修改中,应当设立继承契约制度当然,这其中的法理过于复杂,这里就不再展开讨论。

一句话,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与子女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可能会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与子女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吗?实际这是一份生前扶养与遗赠的交换。在世前应该无效,只能算扶养与遗赠的彼此约束,因为你不知道是否能按你的扶养协议标准达到你的满意,如果你不满意你还可以更改遗赠。这要通过子女对你晚年的扶养,没有异议,你百岁终老结束扶养。才能算一份财产遗赠,子女继承的有效凭据。

老人卖房两年后儿子反悔:我妈有精神病,***判决合同无效买家损失300万,怎么看?

这件事情,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房价上涨,儿子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否则,也不会这么麻烦的来折腾。***如房价下跌,不知儿子会怎么办。

一、根据***一审、二审判决结果来看,***应认定合同无效。主要依据就是老太太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很显然,对于买房这件事来说,确实属于重大复杂事项,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以此认定合同无效也是合理的。

二、合同无效后,购房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购房者的购房款应当全数返还。

2、购房者应主张房屋涨价,自己已经无法购买相同地段的房屋,由此产生的损失也要对方承担。

3、房屋装修等损失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三、对于老人儿子***合同无效,无非是房价上涨带来的巨大利益。老人2015年就患有精神疾病,老人儿子却没有在身边照顾,老人买房这样的大事。儿子及其他亲属竟然一概不知,等到两年后才来***合同无效。这确实让人很难理解。

不过,购房人还是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既然对方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购房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损失。

谢谢邀请!

对于这个案件中一切证据,一切法律依据相信没有人比***更加[_a***_],收集的更加详细,也没有人比***更有说服力,这里就不多说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既然二审判决已下,已经无法改变了。

但是,自古以来法律和道德本来就有部分是冲突的,法不容情,情不能代替法律,在这里,仅仅代表个人发表一下个人观点,道德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不合法的都是不道德的,也不是所有合法的都是道德的,但是有句话我们要说的是,总不能每次买卖东西,你都去找人鉴定下卖家是否犯有***,不论真***,只说这个做法就不合理,有违人之常情。

这么一来长此以往,买个东西,先鉴定买家是否有病,那么在今后,是不是淘宝上、或者二手市场上卖出去的东西都有可能被人判定买卖无效了,没有注明的买卖就不成立么?有点不完善都是无效么?并不是,一切都是因为有利可图,***如这套房子现在跌价了,不值那么多了,那么反过来,买家能否上上***告因为卖家有***,判定合同无效,要求退款了?

所以基于这一点,在有利可图的时候,我们不仅仅要兼顾法律,还要注重下道德问题。

遵守法律,但是道德不可缺,至少这次交易对于买方个人来说,并不存在欺骗的行为,这仅仅代表我个人的看法,望大家多多评论!!

如果房屋成交后,买房人已经实际取得了房产,卖房人的其他近亲戚(监护人)也知道,且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默认"买卖有效。所以对***的判决,还是有商榷的地方。签协议的人是***,其他人看到别人住到你的房子里,你也不提出异议,难道都是***?同时还可以根据当时的行情来判断,是否价格太低显失公平。

首先,老人卖房两年后儿子反悔,可能是因为房价上涨幅度较大,儿子在利益的驱使下要求***判决合同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对于此种情形,如果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是否意识到买方有精神疾病,若当时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并能辨别,则视为当时具备行为能力,合同有效;若当时已经察觉卖方不具备行为能力,仍继续交易的,则买方属过错方,理应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

其次,***既然已经判决了合同无效,证明母亲确实存在精神疾病,在此种情形下,儿子可作为监护人提***讼。《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故案件中患有精神疾病母亲的儿子可以担任其代理人。

但是,有一点疑问,交易过程中,如果卖方有***,买方没有一点察觉?而且房产交易是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段时间就一直没发现?再者房子卖了两年了儿子才来主张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老太太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作出的行为应该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并不一定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除斥期间是一年,若不行使,则合同生效。

判决书本身没什么太大问题,关键在于如果购房人的正当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

房价上涨,有很多原房主出于经济利益,而企图反悔。无非就是贪图增值的那部分。去年100卖的,今年涨到200了。眼红吗?后悔吗?怎么办!找辙呀。什么夫妻共有财产一方不能独立处置呀。以前欠钱抵押给亲戚了呀。什么父母共有财产,遗产那份儿子有继承权呀。

五花八门的理由,其实还是为了利益。贪图增值利益。如果房价暴跌了那?是不是该轮到买房人找辙毁约了?

买房人只要无主管故意欺骗行为,属于善意第三方,那么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否则以后无论干点什么,双方先要到***医院签订一下自己不是神经病呀?

房子还是以登记过户为准。如果已经过户了就不应该被改变。

以***为由拿回房子,作废合同?可以!按市场照价把增值的部分还给买房人。

简单的合同作废。买房人的利益为什么不保护?对***人监护不到位,也是他自家的事,凭什么让无辜为他的不作为买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无效婚姻财产抚养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无效婚姻财产抚养问题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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