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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辅导案例分析-婚姻家庭辅导案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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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辅导案例分析-婚姻家庭辅导案例报告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3个典型婚姻家庭法案例简析2、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4...

本文目录一览:

3个典型婚姻家庭法案例简析

案例1 甲因为失踪了所以下落不明,经过家人的多次寻找,都是无音讯。后经妻子申请法院宣告了甲死亡。3年后,甲突然从外地回来了,却发现,乙与丙两人结婚了,但又已经离婚了。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

李某系无职业自由公民,在与严某初期相识期间,李某想方设法要求与严某交往,人为意识低劣,不过,此与本案无关。但其中,李某与严某同居的行为,存在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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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客观现实性。

很多家庭的幸福是一样的, 不幸却各不相同,婚姻纠纷在我国颇为常见,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婚姻***的相关 法律知识 。

重头开始分析啊:1,结婚时买的房子属于王某,因为这属于婚前财产,所以是个人所有;2,王某继承的字画,如果当初不是指定继承,就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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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4

家具和家用电器不是王泳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用电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2/3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华某提交的病历、门诊记录、手术同意书、多次报警记录,可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次、连续、不间断殴打华某的行为,致华某受伤,且伤害程度较重,该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行为。

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比较多。婚前隐瞒精神病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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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梁某不构成事实婚姻。其一,1994年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构成同居行为;其二,王某是已婚人士,也不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双方必须都是未婚状态)。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母亲的兄弟姐妹,母亲的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母亲的兄弟姐妹的曾孙子女)因此,2人在隐瞒双方近亲关系的情况下,在民政部登记结婚。该婚姻违反婚姻法的强制规定,属于无效婚姻。

案例分析:(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王、丁二人无财产约定,故双方各自在婚后继承的遗产,丁在婚后的储蓄,均属于双方共有,应依法分割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

1、根据婚姻法及民法,属于刘某个人财产。故而刘某死亡后划分为刘某遗产。答2:虽根据继承法:遗嘱公证遗嘱为第一效力。但本案例中公证遗嘱所证明的标的房产并非为刘某一人所有。故而本公正无效。

2、家具和家用电器不是王泳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用电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2/3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3、重头开始分析啊:1,结婚时买的房子属于王某,因为这属于婚前财产,所以是个人所有;2,王某继承的字画,如果当初不是指定继承,就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拥有。

4、原因: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问不会,抱歉。二,1),钢琴是私人财产,别的都是共有财产。

5、首先,商店的财产分为两份,刘甲、刘乙各一半;其次,刘甲的那份属于与杨丙的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因为这些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判决合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于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属于执行困难的情形。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10

1、判决合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于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属于执行困难的情形。

2、婚姻法案例分析 2011年7月至11月,老王多次向朋友阿强借钱,共计100万元。双方都是口头协议,连借条都没有写。

3、分析:婚姻法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

高某与秦某夫妇婚姻家庭***调解案

为了让孩子能够重新回归家庭,重庆市九龙坡区某[_a***_]调解员主动联系上高某的养父秦某。调解过程 解员安排高某与其养父母秦某、卓某等来到某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室,当面向双方详细了解引起***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家庭***的解决方式主要有:,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亲戚朋友居间调停以解决***。,由当地村委或、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社会工作者介入夫妻离婚个案分析

社会工作师秘笈! 辛亥革命之后至建国之前的近代离婚阶段以双方自愿离婚和判决离婚为主的近代离婚制度虽然接受了不少反映工业文明的西方离婚文化,但基本上还是承袭我国传统的封建主义内涵,已婚妇女的离婚权利得不到保障。

对于子女来说,父母离婚使得家庭原本具有的社会化、情绪支持、物质照顾等社会职能大为削弱甚至丧失,即使父母后来再婚,也很难代替原有家庭的职能,从而之间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

遭遇家暴的服务对象当时脑袋一片空白,未报案,先后向居委会及社会工作者要求帮助,提出想与丈夫离婚,同时表示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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